一场因劳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财产保全赔偿案,在湖北省襄阳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后,引发涉事企业的强烈质疑。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武汉优派”)称,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“错误”,并判令其赔偿对方企业巨额损失,而这一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,关键证据未被充分审查。
纠纷起源:保全行为引发赔偿争议
案件源于武汉优派与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京德兴”)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。2015年,上海二十冶中标襄阳市图书馆项目,2019年武汉优派通过招投标成为幕墙工程分包商,并与北京德兴签订劳务合同。2020年,武汉优派向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德兴要求返还超付费用210万元并申请冻结北京德兴账户资金288万元。
然而,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,襄阳中院二审认定武汉优派的保全行为存在“主观过错”,需赔偿北京德兴因账户冻结导致的利息损失33.36万元。
武汉优派对此提出异议,认为法院在认定“保全错误”时存在法律适用偏差,法院以武汉优派“诉讼请求被驳回”为由,推定其保全行为“不够审慎”,存在“主观过错”,需承担赔偿责任。该公司援引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规定,强调保全损害赔偿应以“过错责任”为原则,需证明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,而非仅以诉讼结果倒推过错。此外,武汉优派指出,法院未充分审查其提交的《结算协议书》等重要关键证据,这些文件明确记载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,可能影响对保全必要性的判断。
关键争议:证据采信与法律逻辑
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法律逻辑的运用。武汉优派称,其与北京德兴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,并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,施工过程中北京德兴向武汉优派出具多份《承诺函》承诺将收到武汉优派的劳务款足额支付至每个工人,但现场工人讨薪的情况履履发生,2019年11月7日北京德兴出具的《承诺函》中自证武汉优派已超合同比例支付其劳务费,2020年1月19日北京德兴聚集上百名工作恶意讨薪,有公安局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证,在迫于春节维稳的情况下,武汉优派又向北京德兴支付了119万劳务费;法官对武汉优派履约的这些重要关键证据一概视而不见。
另武汉优派向两级法院均提交了上海仲裁委员会《裁决书》,该裁决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,且武汉优派超额支付了劳务款项;法官在判决中未采纳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决。
另此案中,北京德兴主张帐户冻结期间,其向案外人北京德高、北京诚建四方两家公司借款255.5万元,现向武汉优派讨要利息损失。
实际上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、北京诚建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兴之间通过凌某燕、张某宽、周某荣等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等方式事实构建了关联关系,且北京德兴与北京德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更是先后在(2021)京01民终9492号、(2022)京0118民初5941号中承认二者系关联企业,且系同一股东控股的自然人独资公司。而两份借款合同明显是基于各方存在长期的关联交易和往来,并正好利用这一关联交易和账户流水,故意构造和伪造的虚假借款合同,将其做成借款,并再通过北京德兴支付往来款并将其备注为借款和利息的方式,以达成向上诉人恶意主张非法利益的目的;法官在未查明上述情况下,仅以借款合同来认定北京德兴的利息损失让武汉优派承担。
程序问题:第三人上诉权引质疑
案件另一争议点是诉讼程序问题。武汉优派指出,二审法院允许两家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上诉,而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9条,此类第三人仅在判决涉及其责任时才有权上诉。该公司认为,这一程序处理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。
企业诉求:呼吁重新审视案件事实
武汉优派表示,法院的判决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,损害企业声誉。该公司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重新审理此案,确保裁判结果公正性,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,并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。
司法裁判如何平衡利益与公正?
这起案件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保全过错、合理采信证据的复杂性。当企业因诉讼行为面临赔偿时,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仅关乎个案公正,也可能对营商环境产生影响。此案的后续发展,能否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司法指引?社会将持续关注。